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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民法规定了6种有效遗嘱方式,分别如下:1.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对此作出规定。4.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明确了打印遗嘱的要求。5.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此进行了规定。6.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对口头遗嘱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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