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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下,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扣留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经批准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但如果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总之,肇事车辆在交警队的扣留时间通常为三十日,经批准可延长至六十日,逾期未领取可能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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