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驾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其处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该条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盲驾严重影响驾驶安全,与醉酒驾驶等行为性质类似,也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严格保障,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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