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对于危险驾驶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些规定旨在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凤凰县相关执法部门会严格依据这些规定进行执法,对危险驾驶行为予以惩处,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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