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此外,若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雷山县相关执法部门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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