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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常受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依律分工管辖。其管辖原则概括为:以犯罪地法院为主,犯罪行为及结果地均归其管;属人管辖则适用于部分公民在国外犯案和外国人在国内犯案;保护管辖则处理外国罪犯在国外侵犯我公民权之事;普遍管辖原则则对应我国缔结或参与之国际条约之罪行。公安机关是多数刑事调查的启动者,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则进行审判。然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公职人员渎职犯罪等则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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