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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常规法律关系中,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呈现先后秩序。主合同为主导,担保合同为附属,两者构成主从关系。担保之目的在于确保主合同债权得以妥善执行,若无主合同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则担保合同亦失去意义。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担保合同可能先行签订,随后再行订立主合同,此种情况虽罕见,却易导致法律风险及纠纷。因此,为保证法律关系明确稳定,建议遵循先主合同后担保合同的原则进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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