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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亲属可为证人,然而其证言不可单独作为事实判定依据。知晓案情者,均有义务出庭作证。相关机构首席执行官应大力促成证人出庭作证。无法清晰陈述事实者,则不具备作证资格。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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