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幼儿园无法自证已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其在园内或学校等教育场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需对受害人负责并赔偿相关费用。此种情况下,幼儿园应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与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同时还需赔偿因误工而损失的收入。造成伤残者,需赔偿其辅助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者,除需赔偿丧葬费外,还须赔偿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