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并不影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及法庭的审判过程。相关单位会负责将其押送至法庭参与审理。根据法律规定,涉及被监禁人员以及强制性教育措施者的诉讼,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掌管;若原告所在地与常居地不符,则由原告常居地法院负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