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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若海关无法确定进口商品的到岸价格,应按下列顺序进行价格评估:(一)同出口国家或地区购买的同类或相似产品的交易价格;(二)在国际市场上的同类或相似产品的交易价格;(三)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减去进口关税、其他税费和运输、存储、经营成本等后的价格;(四)海关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评估的价格。法律依据:《关于下达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二、《办法》第八条关于“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的规定中所说“合理方法”,是指按构成该项进口货物的下列成本总和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1)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2)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所获得的平均利润(含销售所必须的费用);(3)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