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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为无或限民致害者负侵权责。若监护人尽职,可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就读、生活中遭受人身损害时,相关机构需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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