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相关法律条例明确指出:对于无法实施完全民事行为或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如在幼儿园、学校等正规教育环境中遭受第三方侵害,则由该第三方承担主要责任;然而,若幼儿园、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其监管职能,也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