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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学生遭受殴击事件中,学校并非需承担全面责任。若涉事者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且其受到伤害源于校方失职或疏忽,那么学校需负全责。若受害人为大学生,除非学校教职员涉案,否则无需担责。如系校外第三方施暴,校方可免于全责,但仅需对未履行安全监管及教育义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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