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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虽已约定无期限连带保证责任,但被视为未作详细规定;故此情况下,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为六个月。若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未能达成明确共识或规定的时候,保证期间则需参考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进行计算。【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