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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的胁迫行为的具体定义是什么1、所谓婚姻的胁迫,是指一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由于另一方所施加的压力以及威胁,并非完全出于自愿地与其缔结了婚约。2、如果是因为受到施压和威胁才缔结婚姻关系的,那么受胁迫的那一方有权利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诉讼来尝试撤销这个强制性的婚宴。3、在婚姻关系被撤销之后,从签署婚约的那一刻开始,其便失去了法律约束力,缔结婚姻双方的任何一方都不再享有作为夫妻应有的权益和责任。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 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 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 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 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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