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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1. 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前以自有财产购置房产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取得的产权凭证上登记只有他(她)一人的名字,那么此套房产明确依旧属于该方的私人财产,至于按揭贷款所产生的债务亦为他个别的债务。此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配偶另一方参与到偿还贷款的过程中,这并不会改变该套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属性。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的环节中,这套房产将被视为个人财产,而剩余尚未偿还的贷款,自然也是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然而,对于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所付出的部分以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2. 如果产权凭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但是配偶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在婚前购房时,他(她)也曾出过资,那么在离婚分割房产的时候,尽管该套房产的产权凭证上登记的还是一方的名字,但它仍然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至于剩余尚未偿还的贷款,同样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然而,在分割共有财产的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出资额相差较大,并且在婚后确实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等情况的,也需要一并考虑在内。可以根据当时的出资比例来分配房产,而不必拘泥于平均分配。3. 如果配偶一方同时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她)在婚前是基于双方都承认所购房产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才出资的,那么即使该房产的产权凭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也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离婚分割房产的时候,应该按照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地,按揭贷款所产生的债务也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但是,在分割共有财产的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出资额相差较大,并且在婚后确实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等情况的,也需要一并考虑在内。可以根据当时的出资比例来分配房产,而不必拘泥于平均分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