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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1、对于构成事实婚姻之情事,离婚方面应采取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当男女双方满足了事实婚姻所必需之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告知他们应当进行结婚登记的补充程序。在补充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若未能按照规定补办该手续,则将按照非法同居关系予以处理。2、针对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自愿离婚的情况,应当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身前往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登记申请。在这份离婚协议中,应对双方真挚同意分手的意愿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权债务处理等诸多事项协商一致的观点做出明确记载。鉴于协议离婚需经过一个月的审理周期才能最终完成,为了避免双方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时出现不必要的纷扰,法规设定了离婚冷静期,时间长度恰巧为整整三十天。在上述冷静期满之后,如夫妻双方未在30日之内赴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则视作撤回离婚申请。在起诉离婚时,提交充足的合法证据和资料是必要的前提,这样法院方能依据法律规则立案受理。并且,只有确信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才可依法判定离婚。关于离婚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须包含: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状)、夫妻双方有效的结婚证书、原告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户口本。如果相关方并非首次提出离婚诉讼,除前述材料外,还需同时附上此前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结束后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决书作为佐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