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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关于确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畴,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做出明确规定,该保护范围的具体界定为,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向专利局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所提供的相关图片或图像中所展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基准,其中涵盖主视图、俯视图以及侧视图等等诸多方面。值得一提的是,主视图作为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因其最能直观展现出外观设计的审美价值,因此尤为重要。在精准划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畴过程中,还应对各视角图示中所呈现的诸项元素进行深入挖掘和,以期充分展现出该项外观设计的审美情趣。相较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着重关注的是视觉可见的美观外观,而后者则涉及到符合专利性要求的技术构思及技术方案。至于如何辨别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具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往往是参照产品的实际功能及应用场景,在此基础之上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对于商品种类的划分进行比对分析。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涉嫌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便可初步确认为相同或类似商品,而后可以按照后续的比较流程进行相关操作。反之,若二者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则可以初步认定二者并非相同商品甚至是类似商品,从而可以终止侵权判定流程,宣告专利侵权并不成立。时尚设计专利与被指控的侵权产品进行细致比较即意味着使用普通购物者的审美观来对已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指控的侵权产品进行视觉分析,整体评估。根据比较结果,可能会产生以下三类情况:首先,如果指控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已授予的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那么便可断言前者已经侵犯了专利权,从而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其次,如果被指控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主要部位与已授专利外观设计大体相似,但整体较为接近,那么有可能据此适用等同原则,进而确认专利侵权行为的存在;最后,如果被指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在整体上并不相同且亦非相似,那么就能得出结论称被指控的侵权产品并未侵害专利权,此次涉嫌的专利侵权行为无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