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的管辖法院如何选定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凡涉及铁路、公路、水路、航空以及联合运输之合同纷争之诉讼案件,应由运输之始发地点、终点或被告居所所在的所在地的任一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这三个特定地域范围内的各个人民法院对于此类运输合同纷争均享有法定管辖区,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当事人而言,可随意向任何一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发起诉讼请求。然而,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推脱责任,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对待此类案件并予以受理。同时,对于两家及以上均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需要从中选取一家作为其法律救济途径,由首先接受该诉讼申请的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审理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