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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不当得利是否构成法律关系不当得利乃法律事实无疑,关于其法律后果的考量,需对得利人主观心态进行深入分析。善意获得者必须返还其已实际占有或享有的利益,而恶意获得者则须返还原应属于别人所有的所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四点:首先,受益人取得之利益在法律上或双方约定中并未得到支持和认可;其次,一方当事人在获取财物时的确得到了利益;再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必然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最后,受益人所获得的利益与受损人所蒙受的损失间存在必要且直接的因果联系。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即若无合法根据而获利者,受损之人可行使请求权要求其返还实际取得的利益,然而存在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一)系为履行道义责任而为之给付;(二)债务到期前的清偿行为;(三)明知自身无给付义务却仍进行债务清偿。此外,第一百二十二条亦明确指出,因他人无合法根据而获利,受损之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