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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关于法院对银行账户查封的期限问题对于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银行账户在内,其设定的有效期上限通常为6个月,并且允许延期3个月,总计可达9个月之久。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相关规定》第29条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申请人暂时查封、扣押或冻结的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实施的保全措施,其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而针对动产的保全措施,如查封则最长不得超过1年;若涉及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益,其保全期限亦不得超过2年。当然,本法条款亦明确指出,以上提及的期限均不适用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就申请人希望延长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限的请求而言,人民法院应在上述期限届满之前完成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相关手续,新的续行期间不可超过上述期限的二分之一。【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