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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关于离婚事宜之法律规定方面,明确指出下列重要内容:当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相关机构如婚姻家庭服务中心等皆有权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未果,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启动诉讼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并审理离婚案件后,应首先对双方关系展开深入的调解工作;若经调解证实双方感情确实存在无法挽回的裂痕,且通过调解工作亦未能修复,则人民法院需依法作出准许离婚的裁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