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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是否合法在债项转让过程中,通知债务人至关重要。若债权人擅自转让其所拥有的债权,应及时通知到债务人,否则此种转让对于债务人来说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并非可以随意地撤回或变更他们的债权转让通知,除非得到了受让方的明确同意。在此情况下,即使债权转让并未进行实际的从属权利转移登记手续,也不会对受让方获得此类从属权利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将自己的债权全权或部分向其他人转让,但以下几种情形会被排除在外:第一种即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进行转让;其次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能进行转让;最后是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禁止进行转让。当当事人达成共识声明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时,这一声明对善意的第三方不具备对抗性。反之,若规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那么这项转让不得对抗任何第三方。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未及时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样,第五百四十七条指出,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后,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相关事项,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对债务人生效。然而,如果债权转让的通知被撤销,除非经过了受让方的同意,否则这些通知不能被撤回。受让方获取的从属权利不受该从属权力未完成转移登记手续或未实际转移占有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