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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债权人仅提供借款凭证复印件,法院是否会给予支持当债权方仅仅提供了借款借据的复制品时,难以获得法庭的认可和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方拒绝披露原始凭证或者对其无法追踪,并且无其他任何佐证物加以验证,同时,借款方亦不予承认相关事实存在,在此背景下,在整个司法程序中该借据不可被视为是确认事实真相的凭证。【法律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中的第七十八条,若证据资料仅为复制件,而提供者却拒绝透露原件所在的位置及原件线索,并无其他任何可以印证的资料存在,且借款方同样拒绝承认相关事实的存在,那么在整个起诉过程中,这样的证据便不能作为判断事实真实与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