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培训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二、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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