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而非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主体是直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国家是国际法主体。3、跨国公司是由具有不同国籍的、受所在国法律管辖的子公司组成的。国际上不存在私人的“国际公司”,也没有国际公司法律对其支配调整。跨国公司是内国公司,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已成为公认的法律准则。 4、当今的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仅是所在国的法人,受所在国法律管辖,而且是否给其外交保护,也是由国家自由决定,这种权利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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