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设计、生产、修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省国防科工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定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涂改、出租、转让许可证件。2、禁止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航行、作业。3、禁止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禁止船舶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要求的天气条件下航行。
2004~2026年,27W+ 专业律师在华律网
解决了 5,000W+ 个问题
今日咨询:2,658 条,律师解答:8,505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