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止审理怎么恢复审理
时间:2026-07-09 17:57:18
分类: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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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
行政诉讼中止审理后,需待中止事由完全消除方可恢复,具体流程如下:
1. 确认恢复前提:中止的法定事由必须彻底消除,例如因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而中止的,需法定代理人已通过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确定;因不可抗力(如突发疫情、自然灾害)导致无法开展诉讼活动的,需不可抗力已完全消失,诉讼可正常推进。
2. 启动恢复程序:恢复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附中止事由消除的证明材料(如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不可抗力解除的官方通知);法院若主动发现中止事由消除,也会直接启动恢复流程。
3. 法院审查裁定:法院收到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后,会核实中止事由是否确实消除。经审查确认的,作出恢复审理的书面裁定;若事由未消除,裁定驳回申请。
4. 后续推进程序:法院将恢复审理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按原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如重新安排开庭时间、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开展法庭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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