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
时间:2026-06-04 18:04:10
分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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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
民法典对房屋租赁的规定涵盖合同形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具体如下:
1. 租赁合同形式与期限:租期6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出租人一般应提前15日告知,承租人需提前合理期限(通常为1个月内)通知,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损失。
2.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时,需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需注意,若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则无需通知承租人行使该权利,这是平衡亲属间权益的特殊规定。
3. 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需保证房屋符合约定的使用用途,若房屋出现漏水、电路故障等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若出租人未及时维修,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或从应付租金中抵扣。
4. 合同解除情形: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欠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15日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且未告知出租人或出租人明确不同意的,出租人也可解除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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