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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

时间:2026-06-03 18:03:15 分类:综合 浏览:19人
专业解读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指当原被执行人无法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将与原被执行人存在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使其承担相应责任,以保障债权实现。 1. 常见可追加的主体及情形 (1)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已缴纳出资的,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责任范围以未缴出资额或抽逃出资额为限; (2)一人公司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被追加; (3)夫妻共同债务主体: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可追加未被执行的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4)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被追加; (5)自愿加入债务的第三人:第三人向法院书面承诺加入债务履行的,可被追加。 2. 追加的法定程序 申请执行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明确追加主体、理由及相关证据(如出资凭证、财产独立审计报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用途证明等);法院会审查申请及证据,必要时组织双方听证;审查后作出追加或不予追加的裁定,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3. 救济途径与注意事项 对追加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除法院认为可能导致被追加人难以弥补损失等特殊情形外,不停止执行;需注意,追加必须有明确法律依据,无合法情形或证据不足的,法院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