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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标准

时间:2026-05-29 09:52:32 分类:拆迁安置 浏览:23人
专业解读
首先明确,这里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数量较大”是立案追诉的法定起点,具体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规定明确,具体如下: 1. 占用基本农田(国家重点保护的耕地)达5亩以上; 2. 占用普通耕地(不含基本农田)达10亩以上; 3. 占用林地达10亩以上,若为幼林地、未成林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则达5亩以上; 4. 占用草地(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等)达20亩以上; 5. 占用其他农用地(如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达10亩以上; 此外,若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如挖塘、取土导致无法耕种),即使未达上述数量,也可能被立案追诉。需注意,“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与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有明确区分,非法占用此类土地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