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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

时间:2026-05-29 09:52:32 分类:合同纠纷 浏览:18人
专业解读
民法典将保险合同纳入典型合同范畴,明确其以“不确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核心属性,通过具体规则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权益。 1. 订立需遵循协商一致原则:投保人需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明确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等核心信息;保险人审核相关情况后,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同时,民法典强调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需主动说明与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车辆是否曾发生重大事故、被保险人是否有既往病史),若故意隐瞒此类信息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费率,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合同效力与保险责任清晰界定: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时即生效;若双方约定“附条件生效”(比如约定“保险单送达后次日零时生效”),则按约定执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需注意事故的“直接原因”需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比如暴雨导致车辆进水损坏,若投保了车损险则需赔偿)。 3. 解除与理赔规则保障双方权益:投保人除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等法定例外情形,可任意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有严格限制——仅在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骗保等情形下才能解除,且解除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需判断未告知信息是否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理赔时,投保人需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事故证明、医疗记录等材料,保险人需在约定时间内核定,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