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区别
时间:2026-04-28 17:59:46
分类: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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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读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均属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类犯罪,均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但二者核心区别清晰:
第一个区别体现在主观心态上。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定职责,却主动追求或放任该行为发生,比如某市场监管干部明知企业无食品经营许可,仍故意签发许可;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因疏忽大意(如上班分心未注意工作要求)或过于自信(如轻信不会出问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比如某安检员未检查工地脚手架就签字放行,导致坍塌事故。
第二个区别是行为表现。滥用职权以积极作为为主,即主动实施违反职责的行为(如违规审批超标项目、滥用职权对商户超额罚款);玩忽职守多以消极不作为或怠于作为为主,即该做的没做(如未按时巡查辖区消防隐患)或做的不到位(如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安全漏洞)。
第三个区别是后果引发逻辑。滥用职权是主动制造违法场景,后果往往直接由该违规行为导致;玩忽职守是因失职未阻断潜在风险,后果多由原本可避免的风险引发。

刑事辩护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