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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和贪污公款的区别

时间:2026-04-22 10:15:17 分类:刑事辩护 浏览:6人
专业解读
挪用公款和贪污公款均属于涉及公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二者在主观目的、行为方式、权利侵犯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差异,具体区别如下: 1. 主观目的截然不同:挪用公款的行为人仅想暂时使用公款,主观上有明确的归还意愿,比如临时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生意周转,计划盈利后立即归还单位;而贪污公款的行为人则是永久占为己有,完全不打算归还,比如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后,通过做假账谎称公款丢失或被意外挪用。 2. 行为方式存在明显区别:挪用公款通常是擅自改变公款用途,但未通过欺骗、隐瞒手段篡改账目,公款的原始属性仍可追溯(比如直接从单位账户转至个人账户,未做任何假账);贪污公款则需通过伪造凭证、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方式,故意篡改财务账目,让公款在账面上“消失”,彻底掩盖其侵占事实(比如用假发票报销套取公款,账面上显示为正常办公支出)。 3. 侵犯的权利范围不同:挪用公款仅侵犯公款的使用权,单位仍保有公款的所有权(只要后续归还,单位可收回该笔资金);贪污公款则同时侵犯公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单位彻底失去对该笔公款的控制和归属权,无法再收回。 4. 法律后果有差异:二者均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贪污的主观恶性更大,量刑通常更重——挪用公款若在案发前主动归还,可能从轻处罚;而贪污一旦实施,因系永久侵占,无论是否事后“弥补”,均需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