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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璐经典案例篇2

2022.02.25202次播放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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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付璐律师
对违法强拆,一定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着先补偿后拆除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叶先生在行政诉讼败诉后,对原裁定不服,委托我们为其上诉至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本案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对涉案房屋作出征收决定,于2020年4月对涉案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涉案房屋于2019年11月30日被拆除,系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补偿决定作出前拆除。原审认定拆除涉案房屋系深圳市益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独立解危行为并以叶开诚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初1700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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