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商工程的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第二,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第三,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也就是说,承包人有索赔的权利,但是也要遵守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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