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濒临破产之际,有些公司会选择恶意的逃避债务,以此来减少自己的损失。但是此举无疑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股东在此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拥有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自己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股东不承担额外的责任,当然也就不能被列为被告。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是说,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益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股东控制的傀儡,成了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此时由于股东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可以将股东列为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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