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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后需承担出资义务吗

2018.09.104461次播放公司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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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公司在设立时,应通过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作出规定,并由各股东认缴。出资义务既是法定义务,也是股东之间通过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但股东之间的约定义务不能排除法定的出资义务,公司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若股权受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受让其股东,公司可要求受让人对股东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受让人承当连带责任后,可向该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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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白涛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白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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