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4)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二、股东名册的意义:(1)了解本公司股东的情况以及持股情况。 (2)确认股东身份。除工商登记可确认股东身份外,股东名册也可以确认股东身份。(3)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股东可按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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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涛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白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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