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晰股权结构。在充分注意到前述法律问题后,应就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2、资产评估。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确定股权转让总价。
4、相互保证和承诺。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保证参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权利负担,如股权质押等;(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同样,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作相应的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支付转让价款。
5、确定转让条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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