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有一点不过,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该限制性规定应严于公司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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