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显示公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
一些经营者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制订格式条款时,有意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是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现得尤其突出。如河北省某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三、剥夺消费者权利
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一旦发生问题,以此为自己免责。有的则将合同中属于双方约定的条款事先填好,签订时不容协商。这种情况在各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最为常见。上述做法,排除、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
四、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
五、掌控最终解释权
如某商务咨询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出国移民合同时,在关于“申请周期”一项规定:“整个申请周期要视某某某政府的申请处理情况而定。”也就是说不管办理申请需要多长时间,该公司均有理由推托给某某某政府,自己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其风险也全部转嫁给了消费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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