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但通常不存在于股东名册上,因此法律禁止隐名股东抽回资金,逃避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隐名投资人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隐名股东不得进行退股。但有例外,比如率先完成对实际出资义务的完成、由隐名股东转为显明股东后,依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正常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回购等方式完成退股是受法律认可的。
我们认为,隐名股东实现退股的条件从实务操作上来讲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已经完成对认缴出资份额部分的全部出资,经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转为显名股东。第二,将股权转给公司另外股东或者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后转给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第三,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能够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订。第四,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还可要求公司对其股权进行回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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