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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2019.04.0116956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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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所有合同均适用合同相对性。但也存在一些合同由法律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1.合同保全。即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分包人连带责任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5.单式联运合同。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旅游合同。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8.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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