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华律会员律师李玮。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效力的确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即如果遗嘱人先后立有多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即便公证遗嘱订立时间早于其他形式遗嘱,也因为其经过公证,而存在优先效力,如果上述多份遗嘱内容有冲突,则需要根据公证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
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删去了上述规定,即:公证遗嘱在效力上不再具有优先性。当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再强调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此规定反映出法律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遗嘱自由。
依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2.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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