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纠纷的举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变化较大。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医院有过错,便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定有过错情形之外的情况,举证责任较《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发生了变化。应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对专业知识不足的患方来说,无疑增加了难度。而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在现行的实际操作中,一般由患方提起相关鉴定程序,进行因果关系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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