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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一方能否因此为由规避债务

2020.09.14508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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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无效并不能当然推断为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故婚姻无效并不能当然规避债务。
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2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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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李锦程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

李锦程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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