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开始前签订的放弃继承协议书,除非继承开始时再次确认,否则无效;如果是继承开始后签订的放弃继承协议书,无需公证,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效。
法律依据为: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第四十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