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后,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是不能中止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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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可适当提高,一般不得超过月总...
李锦程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
李锦程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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